无论是开发GPS设备硬件还是开发应用软件,都要面临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认证标准,它涵盖了GPS硬件设备参数、功能标准,也包括了设备上传到应用平台的协议标准,同时也包括了平台对平台的互联互传的技术标准。
也就是说凡是根据交通部这个标准开发的应用平台软件,都可以接入不同厂家开发的符合国标的GPS设备发送的上传数据。因为协议是同一的,所以平台也可以将数据转发给各地的省级交通部门的运管中心。
目前国家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一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自己的软件平台,可以使用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入到运管中心进行监控,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现在国家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身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用不低。
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GPS应用的开发者必须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协议,平台协议主要JT/TB808、809及扩展补充协议,同时协议中对于行车记录仪部分又应用了部颁的GB19056标准,所以这些都要看,JT/T796主要是硬件设备的标准,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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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通信方式
应能至少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北斗卫星
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
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可切换到短消息方式传送数据;当所在地无线
通信网络不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北斗通讯方式。
5.3.2 通信要求
终端的通信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支持至少两个远程连接,即主监控中心和备份监控中心的连接,能在与主监控中心通
信中断时自动切换至备份监控中心;
——如果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以先进先出方式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
网络时一并传送。如果保存数据**过较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较先保存的数据丢弃;
——终端应支持数据批量接收与发送功能、断点续传功能。
5.4 信息采集
5.4.1 驾驶员身份
终端的驾驶员身份识别装置应符合JT/T 825标准的要求,支持通过远程认证的方式采集从业资格证
信息,并上传至认证中心和监控中心。出租汽车终端可采用本地认证的方式。
更换驾驶员驾驶时,终端应能够自动侦测更换驾驶员IC卡从业资格证动作,并实现相应的驾驶员身
份识别功能。
5.4.2 电子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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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可支持电子运单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3 车辆 CAN 总线数据
终端应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
5.4.4 车辆载货状态
终端留有车辆载货状态检测装置接口或者通过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的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
载),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5 车辆营运数据
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汽车的运营数据、空
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监控中心的数据,发送到智能顶灯和信息
发布等设备上。
5.4.6 收费结算数据
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
至监控中心。
5.4.7 图像信息
终端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
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同时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
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其中出租汽车终端至少支持一路摄像头;
——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 320×240(QVGA)与 352×288(CIF)之一;
——较小采集间隔为 5s;
——至少支持以 JPEG 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 2000 张图像;
——可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5.4.8 音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
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同时音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
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一路音频输入采集;
——编码精度支持 16bit,编码格式支持 G.726 或 G.711;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应能保存 48h 的音频数据;
——可支持对音频数据标记,该类音频不允许被覆盖。
5.4.9 视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视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采集、压
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视频数据的实时上传;支持通过USB接口对视频据的导出。同时
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同时采集(出租汽车终端除外);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 352×288(CIF);
——视频帧率不低于 1FPS;
——视频采集编码格式为 H.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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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容量:至少能保存 48h 的视频数据;
——可支持对视频数据标记,该类视频不允许被覆盖。
5.4.10 车辆信号采集
终端可支持采集车辆的开关量和模拟量等信息,包括刹车、门、转向灯、喇叭等。可采集至少5个
开关量和至少2个模拟量,并将采集的信息与定位数据一起上传至监控中心。
5.5 行驶记录
终端应具有GB/T 19056所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功能,并提供数据分析软件,支持行驶记录数据的实
时上传、条件检索上传和数据接口导出功能。数据分析软件、终端行驶记录性能及存储性能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5.6 监听
终端可具有监听功能,监听时扬声器应处于关闭状态。监听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监控中心下发监听指令,终端拨打监听指令携带的监听号码进入监听状态;
——监听时将需要上传的数据保存,监听结束后上传;
——人工报警时,图像、音频和视频采集功能均不具备的终端应主动拨打预先设定的监听号码进
入监听状态;
——终端拨打监听号码时,在**未打通情况下,应再连续拨打三次,每次间隔 30s。